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1号)
[2023-01-18]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昊玥
电话号码:0796-5839838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开发区景福苑小区五单元201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在全省开展的2022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一)万安县博物馆新馆陈列布展工程项目(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8-1号)
1.以中国博物馆协会颁发的博物馆陈列展览施工壹级资质等企业规模条件证书作为评分因素,为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2.投标人资格要求企业法人,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3.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4.无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5.以"优、良、一般"方案设定评分项,未具体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第7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6.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7.以国内知名品牌设定成品设备\灯具参数,采购需求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第1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8.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9.采购合同未依法定期限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万安县城北地下综合管廊控制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2号)
1.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2.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3.结果公告未标明具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合同未依法定期限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中标结果公告发出的同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8条第2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6.招标文件未载明电子保函缴交形式。违反了财库[2019]38号第3部分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7.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8.归档材料中无验收材料、无付款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2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1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000元。
(三)万安县数字城管升级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5号)
1.采购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付款方式签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46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4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3.以最优、中等、一般等未量化指标作为售后服务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4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第7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4.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8条第2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5.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无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7. 无验收无付款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2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1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000元。
8.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9.变更公告影响到投标,开标时间未顺延至15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2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四)万安县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二期)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6号)
1.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2.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将守合同重信用、3A信息评价证书、合同金额业绩等涉及规模条件的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3.采购合同未载明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5.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已作废。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6.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7条第7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7.无音像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2000元。
8.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8条第2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9.招标文件未载明合同文本。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五)万安县工业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2#站新增500吨/日污水处理设备(第二次)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18-1号)
1.以AAA级信用企业(涉及企业成立时间)设为商务评分项,为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2.以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作为资格条件,限定企业组织形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3款、78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3.无保证金退还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8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4.以国内外知名品牌作为采购需求描述,需求不清晰。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和财库[2016]205号第2部分第2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第1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招标文件未载明银行保函等形式保证金缴纳方式。违反了财库[2019]38号第3部分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6.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结果公示未同一天发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8条第2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12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
7.音像资料无声音。违反了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和财库﹝2018﹞2号第14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第5款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41000元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并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