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3〕6号)
[2023-01-20]
井财罚字〔2023〕6号
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中锦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8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旅游中等专业学校搬迁新建空调、空气能热水器等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49号)、井冈山市城乡养老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井冈山市敬老院旧房改造提升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53号)、井冈山市教体局中小学教学一体机和电脑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58号)、井冈山市罗浮污水处理站委托第三方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2号第二次)、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成品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00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旅游中等专业学校搬迁新建空调、空气能热水器等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49号)
1.评分办法技术得分设置业绩节能工程应用评价等级获A级且满三年得分…,评分因素涉及企业成立时间,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违反采购法第3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6.未见项目验收报告,违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城乡养老设施提升改造建设项目—井冈山市敬老院旧房改造提升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53号)
1.评分办法技术得分设置“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等”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商务评分项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未见项目验收报告,违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三)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教体局中小学教学一体机和电脑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58号)
1.评分办法技术得分设置检测报告中委托单位和生产单位需一致为限制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变更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15日,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商务评分项售后服务以优秀、一般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6.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7.未见项目验收报告,违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责令七日内改正。
(四)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罗浮污水处理站委托第三方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82号第二次)
1.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评分办法商务分设置科研水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投标人具有院士工作站以及与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备品备件仓库作为加分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第一次变更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15日,第二次招标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技术评分项各类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五)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成品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1〕100号)
1.评分办法商务分设置“在项目所在地有售后服务网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细化标准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3.招标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27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4.中小企业参加投标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书,违反《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11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5.商务评分售后服务方案得分项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五个被检查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