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3号
关于对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球
地址:吉州区吉州大道井冈大道28号1棟3-01室金色海岸门面3楼
联系电话:1877964****
本机关认定由你公司代理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1.被检查项目:吉安县2021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第二次)
(1)企业实力“投标人列为农业类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得2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你公司共计罚款3000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户名:吉安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
账号:1509212109024909761
注明:政府采购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