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7]
吉安县财政局文件
吉县财罚〔2023〕1号
关于对江西大井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违规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大井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弘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1号
联系电话:0796-8216878
本机关认定由你公司代理的招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
1.被检查项目:吉安县教育城域网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商务评审要求投标人自2016年起连续六年获得银行授信等级AA级及以上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采购法第71条第三款、78条、实施条例第66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细化标准第2点“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江西大井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只限定转账一种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江西大井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采购合同未在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公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责令江西大井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中标通知书下达不规范。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下的是成交通知书,责令江西大井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
你公司共计罚款3000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户名:吉安县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
账号:1509212109024909761
注明:政府采购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