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罚〔2023〕2号
当事人:江西同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58879268
法定代表人:周志勇
联系人:周志勇 联系电话:139079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第1栋1单元206室。
一、违法事实
2022年6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青原区近年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2021年5月井冈山大学附属中学学生食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赣同创政采字〔2021〕9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非法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采购文件中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限制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未及时、有效、完整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不一致,中标结果公示未公告品牌、规格型号等采购信息;
3.未按规定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以《青原区财证据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青财罚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款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
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