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罚〔2023〕1号
当事人:江西亿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ABJX62E
法定代表人:费苏娟
联系人:费苏娟 联系电话:137079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号华润吉安商城1.2.3幢酒店公寓625号。
一、违法事实
2022年6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青原区近年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2021年12月青原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YR-ZFCG-202110)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归档材料中无采购人成交结果确认函;
3.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不一致;
4.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时间超过30天;
5.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6.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违规以投标人承担过国家级、省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技术服务项目等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以《青原区财证据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青财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
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第三条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
户名:青原区财政局
账号:36001451020050000446-0001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