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9]
对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熊锐
地 址:井冈山市新城区金都花园
联系电话:13979622993
根据十五届第二轮省委第三巡视组移送的“关于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杜鹃山索道分公司上站候车厅VR时空隧道LED显示屏和下站游客服务中心弧幕影院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项目”信访函,本机关对你公司代理的杜鹃山索道分公司上站候车厅VR时空隧道LED显示屏和下站游客服务中心弧幕影院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1. 下站游客服务中心弧幕影院硬件采购安装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中具有倾向性或指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上站候车厅VR时空隧道LED显示屏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下站游客服务中心弧幕影院硬件采购安装工程两个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时间为2022年4月2日下午3时,4月1日向潜在投标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公告期限未满足3个工作日,存在招标时间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以上违反《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执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