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7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建洪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038号设计2号楼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评估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JH2021-SLT-ZC004)
存在问题:成交公示未提交推荐供应商理由,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的规定。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JH2021-SLT-ZC002)
存在问题:技术实施方案评分办法未进行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