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2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延安市东关街嘉陵大厦七层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江西师大2021年工程结算审计咨询业务3包(项目编号:HXCT2021-C0810-03) 存在问题:商务评审中“技术服务方案”采用横向比较打分、分数依次递减的模式,属于“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项目名称:2021年江西师范大学暑期维修跟踪审计项目02包[青山湖校区](项目编号:HXCT2021-C0719-02) 存在问题:技术评分中“项目实施工作流程”、“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风险防范制度”中“优于指标加分标准”的评审标准,属于“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项目名称:2021年江西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消防设备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HXCT2021-C0501-1) 存在问题: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