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12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1908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项目名称:江西省专用通信局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YLBX202010120-01)
1、存在问题:商务评分“企业资质”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进行打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属于“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委办公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YLZB202105104)
1、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分项中“视频会议终端”评审依据:提供CNAS认证的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佐证。CNAS认证非国家官方认证,排斥了CMA国家认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商务评分项的“售后服务及维保能力”中第3项:根据提供的培训方案,详细合理得1分,一般得0.5-0.9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属于“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3、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商务评分项的“业绩”:按合同累计金额排序,金额最大的得满分2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0分。该项变相设置企业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4、存在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商务评分项的“企业实力”:委派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和具有ITSS证书的,加2分。该评分项设置不符合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建筑法》第14条),属于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