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
赣财购罚决〔2023〕8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天铖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99号江西纺织大厦B座4楼
一、违法事实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11号)的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机电一体化实训平台(项目编号:JXSTCZFCG-JC2021035)
存在问题:结果公式中未提供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
(二)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校内人脸识别管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TCZFCG-JC2021011)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标准 “实施方案”评分未量化,属于“评审标准未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项目名称: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STCZFCG-J2021027)
存在问题: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9点“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需用皮纹纸无缝胶装成册,未按要求胶状投标无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