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07]
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2825室、2826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新余市财政局2022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结果,发现你公司在代理仙女湖区城管执法局环卫保洁项目(JXZF-2021-XY-022)采购文件中存在:1、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情况。2、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况。在代理2021年仙女湖绿化养护服务外包服务项目(JXZF-2021-XY-017)采购文件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况。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