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定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GZDX2022-DN-C003、GZDX2022-DN-G001
二、项目名称:鼎峰生态产业园沥青路面铺装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定南县生活垃圾及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大道537号
四、基本情况
当事人代理的鼎峰生态产业园沥青路面铺装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编号:GZDX2022-DN-C003)技术分的“方案”分值设置存在“施工方案满足本项目采购要求,总平面布置及临建搭设一般,总进度计划及关键节点未明确,方案内容不齐全或方案内容有缺项描述比较简单的得3分”等未量化的问题;代理的定南县生活垃圾及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GZDX2022-DN-G001)技术分的“方案”分值设置存在“方案全面详细、技术先进、合理可行,得3分”等未量化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对赣州东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按期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南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