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1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磊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蕾
电话号码:0796-5709118
地址:万安县凤凰路建设银行院内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万安赣江大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编号:磊程政采字万安【2022】007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采购文件编制有歧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及以上”存在歧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2.未规范编制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履约信誉”评审因素存在不客观且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规定“未参与信用评价的按B级认定”不客观;另外AA级得10分,A得6分、B级得3分,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第十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未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在评分标准中报价部分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报价低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的 85%,...应当要求其在半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违背了应由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法律规定。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3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