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17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昊玥
电话号码:0796-5839838
地址:吉安市万安县开发区景福苑小区五单元201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一)万安县百嘉老街和夏源古村古建修复设计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2】6号)
1.评分办法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有历史街区类似业绩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2.服务团队要求人员资质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中国古迹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使用已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二)万安县林业局2021年度竹产业提升发展肥料采购(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2】10号)
1.代理协议文本不规范,未明确项目代理完成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项目评分商务要求具有2020年1月1日至今具有肥料项目业绩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3.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七款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4.质量保障要求提供投标产品1个月以内的省级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格质检报告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9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