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32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中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
电话号码:199079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航盛大厦A座2608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万安县工业园区环保在线监控平台及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ZG-2023-008)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未规范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规定将《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
2.采购人未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中标通知书》由代理机构盖章确认。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