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23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山
电话号码:0796-5706688
地址:万安县五云路278号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2022年中小学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YX-赣政采字【2022】007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招标文件多种产品设备采购未合理设置核心产品。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商务评审要求所投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通过CMMI5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涉及企业规模条件,属于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3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