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49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金法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秋英
电话号码:1527983****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6号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一)万安县中医院高档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
购(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CS093号)
1.代理机构误导专家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要求专家在磋商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情况下认定参与磋商企业为中小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00元,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万安二中新校区标准化考点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赣法采2022DZH003号)
1.以国家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设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元。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8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