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18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如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
电话号码:0796-5711678
地址:万安县五丰镇云洲村新屋下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万安硒橙”、“万安硒稻”品牌策划及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如翔政采字WA【2022】04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法定资格条件设置为加分项且要求时限。商务评分人员配备中要求提供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属于设置差别或歧视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2.项目评分技术部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3.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付款方式按设计任务达成进度付款(具体合同约定),但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文本条款中并没有约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项目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6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