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3]25号)
[2023-11-30]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华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月源
电话号码:0796-7197155
地址:吉安市城南总商会20层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万安县开展的2023年政府采购招标领域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万安县中医院信息及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配套硬件设备采购项目A包(项目编号:JXHZ-ZFCG-[2022]第023号-A)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乙双方都没有签订日期,不符合政府采购委托协议规范。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分中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要求提供“中国最具影响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证书”、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要求提供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涉及企业规模和成立年限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3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