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对江西卓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长征研学基地(罗浮研学旅行营地)家具窗帘布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3〕59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中设置方案设计实施能力加分项“从平立面布置图、效果图、PPT方案、人员配备、工程进度、产品运输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详细程度分档次计分”,该加分项最高得6分、最低得0分,设定的商务条件加分项未细化量化,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6000 元。
以上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