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万财罚字[2024]2号)
[2024-02-06]
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莉珑
电话号码:0796-8256816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705室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处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我县代理的万安县红色罗塘景观亮化及红色小品提升项目(项目编号:赣安泰政采字2023-43号)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处理依据和决定如下:
1.评标环节未按照万安县红色罗塘景观亮化及红色小品提升项目采购文件关于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结果报万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将罚款5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咨询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4 年 2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