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财政局加处罚款决定书(万财罚字[2024]3号)
[2024-02-08]
万安县财政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华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月源
电话号码:0796-7197155
地址:吉安市城南总商会20层
一、事实依据和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发出万财罚字[2023]25号《万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3000元。根据你单位处罚决定书文件送达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缴款到期时间2024年1月05日到期。经查,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3000元),合计罚款6000元。
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6000元通过《江西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入万安县财政局国库,万安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业务办理窗口电话0796-5703378。
三、权利告知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安县财政局
2024年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