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8]
赣市财购处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号丰德园小区A栋1单元301室
本机关在处理江西永和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中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3-GZ-C008,预算金额986122元)的有关投诉事项时发现,兴业公司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机关查明,兴业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了赣州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政中心消防系统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3-GZ-C008)的采购活动,经审查评审资料,并向案涉项目采购活动中未完成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发函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兴业公司未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未规范履行组织和提醒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导致多家供应商未完成二次报价,影响公平公正。兴业公司对上述问题未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说明,应认定兴业公司实施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4日,本机关向兴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兴业公司拟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3月6日,本机关收到兴业公司的《行政处罚申辩书》,称其已履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职责,部分供应商未能完成二次报价的责任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经核实,未能完成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均未收到兴业公司任何形式的二次报价通知,而中标供应商却收到了兴业公司关于二次报价的电话通知。兴业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兴业公司实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中的序号6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对其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