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吉青财采罚决〔2024〕1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818823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D16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1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东固幼儿园教学
及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法正政采字〔2022〕18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见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西一恒科技有限公司)和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款凭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2.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设置“企业实力3所投柜机空调产品制造商获得ZZLH/T1001&GB/T27922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且证书级别八星级及以上的得2分..”,经核实,海尔空调获得的是七星级认证,格力空调获得的是十星级认证,该评分要求明显倾向格力空调,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投标人须知特别提示2中“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以预算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在违规收取代理费用问题。
4.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企业实力评审依据设置“提供...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涉及企业成立年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8日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款意见表、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吉青财采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2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app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