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购罚决〔2024〕5号
当事人:赣州中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NPEC0B
法人代表:卢晨熙
住所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国际企业中心
一、违法事实
根据赣州市检查组2023年12月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受赣州市南康区妇幼保健院委托于2022年3月1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赣州市南康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大楼和托育中心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编号:GZZS2022-NK-G002)”采购公告,并编制了采购文件。经查实,采购文件在评审标准确实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文件第29页设置“商务分 (35分)认证体系(4分)响应供应商(如联合体响应,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同时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者得3分,如联合体响应,仅一方具有上述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不齐全者得0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提供者得0分”,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机关认为以上违法违规事实客观存在,有赣州市检查小组工作底稿以及GZZS2022-NK-G002项目采购文件为证。为此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对违法事实进行了陈述并予以认可。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款、《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第69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本级国库。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微信公众号江西财政一般性缴款码缴款或支付宝赣服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非税收入等方式缴纳罚款(咨询电话:0797-66162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4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