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1号
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设及市政设施调查采购项目(井政采字〔2022〕18号)、井冈山市红星城区城西幼儿园 龙市小学综合楼 黄坳乡中心幼儿园设计服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0号)、井冈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特教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56D2号)、井冈山市碧溪产业园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YQA3地块标准化厂房电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59号)等四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设及市政设施调查采购项目(井政采字〔2022〕18号)
1.评审标准技术分实施方案以“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内容编写详细合理、描述准确的为完善”、“内容编写一般、描述基本准备的为一般”,安全保密措施“满足要求”、“基本满足要求”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评审标准技术分安全保密措施设置“投标人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得2分”,本项目属非涉密项目,设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评审标准技术分投入人员、商务分企业荣誉分别设置具有证书7人及以上得2分、具有证书20人及以上得4分、荣获奖项20人及以上得4分作为评审因素涉及企业规模;商务分业绩得分最多得8分,业绩设置过多,商务分设置“所承接的上述项目受到业主单位表扬的得1.5分,最多得3分”,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以上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条例第20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红星城区城西幼儿园、龙市小学综合楼、黄坳乡中心幼儿园设计服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0号)
1.评标标准技术分工程设计目标控制方案、项目方案设计以“优、一般、不合理”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三)被检查项目:井冈山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特教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56D2号)
1.评标标准商务评分中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以“4分≤优≤5分、2分≤良﹤4分、1分≤一般﹤2分”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四)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碧溪产业园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YQA3地块标准化厂房电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59号)
1. 评标标准商务评分中施工方案以“优、良、差”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四个被检查项目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