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5]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修财购字[2024]21号)
当事人: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40544J
地址:江西省青山湖区上坊排道桂苑商住楼综合楼E栋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九财购〔2023〕22号)文件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代理的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数字化手术室设备及软件系统采购项目(赣洪-2023公开-05)、修水县渣津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采购(赣洪-2023蹉商-05)、修水县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轮作休耕)项目油菜种子与硼肥采购项目(JXGHXS-2022GK-02)、修水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JXGHXS-2021GK-05-02)四个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采购文件“技术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采购文件“商务分”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4、采购文件“商务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非税收入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修水县人民政府或九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水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