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财采罚决〔2024〕2 号)
当事人: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26986L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登峰大道 21 号达芬奇城市中心
1 栋 20 楼。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青原区妇幼保健院供应
室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新明政采字〔2023〕QY003)
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优势的评审内容设置“所投脉动真
空灭菌器系列产品应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认证的优秀国产医疗
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的,得 1 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加
盖制造商公章的中国医学装备学会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
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该行为涉嫌
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吉青财采罚告〔2024〕2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
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
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涉及
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
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 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缴款码
,通过赣服通 app 缴纳罚款,逾
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