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对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18号
当事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公司组织的井冈山实验学校2024年秋季学生营养餐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JXZD-ZFCG-[2024]第6号-1)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井冈山实验学校2024年秋季学生营养餐食材采购项目第二次(JXZD-ZFCG-[2024]第6号-1)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你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