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对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20号
吉安市安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检查部署,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中小学校心理咨询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3]44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心理健康自助仪心语信箱系统具有心理信箱功能、心理咨询功能、心理倾诉功能、心理问答功能等具体功能”、“智能心理云平台AI投诉反馈评估系统具有OH图卡功能、1OH图卡功能、家庭格盘功能、素材中心功能等具体功能”、“生物反馈型放松椅心理投射交互系统具有环境库功能、开始提问、心理学实验等具体功能”的评分项,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吉安市财政局发布的负面清单内容,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 元。
你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