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对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22号
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检查部署,我局对你公司代理的井冈山市X104360881茨坪至主峰县道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SZXZFCG2023Z21)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质量控制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售后服务均设置方案针对性强、较强、欠缺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处罚款10000 元。
你公司未提出反对意见。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