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18]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众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CHP1YG0L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高铁新区开元路366号1栋2314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区预算单位夯实 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仙财购〔2024〕24号)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仙女湖区三年垃圾清运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ZY-2024-C01-1 )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 主要营运车辆 在满足采购需求上增加车辆(4分):压缩式垃圾车每增加1台(总质量不低于 8000kgl台)得 1分,最高得1分;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每增加1台 (总质量不低于16000kgl台)得1分,最高得 1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每增加1台(总质量不低于25000kgl台)得1分,最高得1分;吸污车 1台(总质量不低于11000kgl台)每增加1台得1分;最高得1分。 评审依据:①投标人提供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提 供车辆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佐证。投标人提 供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同时 提供对应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合格证书 原件彩色扫描件佐证。提供的车辆须符合采购需求内要求的车辆配置类型。②投标人应承诺增加 的车辆全部投入本项目使用中,并服从业主管理、调配,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③不符合及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上述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经复核,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非税收入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