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18]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容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6X71381
地? 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体育局4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区预算单位夯实 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仙财购〔2024〕24号)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2024年-2027年仙女湖景区湖面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RD2024-XY-036)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 公司综合实力? 投标人具有合适的垃圾堆放地点,堆放地点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堆放地点≥15000 平方米的加 10分,堆放地点≥10000平方米的得5分;堆放地点≥5000平方米的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评审依据:(1)提供可堆放地点的图片。(2)如果堆放地点是自有场地则提供产权证明扫描件;如果是租赁场地,则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上述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