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16]
当事人: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8W4812
法人代表:赖玉兰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中介服务大楼13楼1311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代理的“上犹江(唐江段)河道整治和修复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服务(项目编号:GZSH2023-NK-C009)”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1.商务分评审因素设置“(一) 体系认证(6分)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并非证明其生产的具体产品或服务本身质量合格;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样针对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与所供货物的质量、性能、合同履行能力无直接必然联系,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
2.技术分评审因素设置“(一) 勘察设计范围、设计内容(8分)1.根据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范围、设计内容进行打分,工作思路清晰、熟悉项目情况、内容符合工程实际且合理可行的得8分;2.勘察设计项目范围、设计内容工作思路较清晰、较熟悉项目情况、内容较符合工程实际且较合理可行的得5分;3.勘察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工作思路一般、项目情况熟悉性一般、内容符合工程实际且合理性一般的得2分,未提供或内容不具备可操作者不得分。……”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上述评审因素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发布的采购文件为证。
为此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公司未在收到告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