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16]
当事人:赣州市恒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D0H1N88R
法人代表:段永春
住所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聆江花园丽江苑A03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专项检查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区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SHY2024-NK-G002)”项目于2024年9月13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南康区分中心组织开标。经本机关核查,你公司编制的该项目采购文件第68页“四、企业综合实力(11分)”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
1. 要求“投标人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该认证仅针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且对企业成立时间有明确限制,与“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区域建设”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
2. 要求“投标人具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AAA级,得2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共分五级,AAA级对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年限等经营指标要求严苛,此类经营指标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3. 要求“投标人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四级及以上认证,得3分”:该认证由境外机构出具,且未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认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依据的合法性要求,同时因认证获取难度、成本差异,客观上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
上述评审因素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发布的采购文件为证。
为此2025年8月2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