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16]
当事人: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8W4812
法人代表:赖玉兰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1号楼中介服务大楼13楼1311室
一、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公司代理的“南康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大楼和托育中心建设项目高压配电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ZSH2024-NK-C001-1)”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二、户内高压真空断路器(9分)、三、电缆(4分)、四、户内交流金属铠装式开关设备(壳体)(12分)等要求所投产品需提供CNAS检验报告”……”的评审因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CNAS认可属于自愿行为,其检测报告在国内不具备法定效力,同时该项目不涉及国际互认的特殊要求。
上述评审因素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发布的采购文件为证。
为此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公司未在收到告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