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6]
南财购字[2016]15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佰威实业有限公司
法 人:欧阳海珍
地 址: 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金域名都14栋
2016年4月28日,我局接县物业中心南物函[2016]1号“关于中标公司申请废标的工作函”,该单位采购保洁扫把项目,中标公司为江西佰威实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1.60万元。2016年4月8日中标公司向县物业中心申请“解除中标项目申请书”,依据合同法双方达成“解除中标项目协议”书。
经2016年5月12日办公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同意双方“解除中标项目(合同)协议”;
二、采购人根据需求量重新核定预算价、追加预算并启动招投标程序;
三、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没收江西佰威实业有限公司该项目履约保证金10800元,由江西佰威实业有限公司直接全额上缴县本级国库帐户,凭有效的银行回执 “南昌县非税收入缴纳专用进帐单”复印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付履约保证金,并将江西佰威实业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处理决定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于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6年5月16日
收款人全称:南昌县财政局
帐号:36163000001816004834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莲支行
执收单位全称:南昌县财政局
分户帐号:10111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