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5]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6〕9号![]()
余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南城县美加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庆
地址:南城县株良镇江头塅村
联系电话:1370794****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余江县林业局森林城乡绿色通道桂花及高杆红叶石楠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YYJ2015-04-03409)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下午15:00时参加了由江西省正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余江县林业局森林城乡绿色通道桂花及高杆红叶石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你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与林业局签订了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种植结束。合同有效期内,余江县林业局多次电话催促履行合同事宜,但你公司一直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影响了采购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和我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处以罚款壹仟伍佰玖拾元整,罚款上缴县级国库。请你单位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我局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名:余江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鹰潭农商行余江支行
账号:129037310000021088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