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
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财购罚决[2016]1号
当 事 人:江西焦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参与了由永丰县采购中心代理永丰县教育体育局学生床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永政采招【 2016】12号),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最终确定你公司为该项目预中标人(成交金额为:763952元),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教育网上挂网公示,公示期间,你公司于2016年9月5日递交放弃中标资格书面函到永丰县政府采购办,正式申明放弃此次中标资格。根据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二、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取消你公司作为永丰县教育体育局学生床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没收你公司投标保证金1万元上缴县本级国库,在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罚款缴入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永丰县国库
预算级次:县级 备注:“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行政处罚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丰县财政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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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