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1]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罚〔2016〕4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中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58号鸿雁电子广场C区二楼
你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参与由江西省机电公司代理的南昌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外国语学校)安防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6070029)的采购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经核实,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我局已于9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向我局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