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8]
南财购字[2016]25号
南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天顺校具有限公司
法 人:周友明
地 址: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曾家岭26号
电 话:1597959****
2016年12月28日,我局接县民政局[2016]107号“关于要求重启南昌县民政局救灾救济棉被采购的报告”,该单位采购救灾救济棉被项目,中标公司为江西天顺校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5.60万元。2016年12月28日中标公司向县民政局申请终止合约,依据合同法双方达成“终止合同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同意双方“终止合同协议”;
二、采购人根据需求量重新核定预算价、追加预算并重新启动招投标程序;
三、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没收江西天顺校具有限公司该项目履约保证金12800元,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全额上缴县本级国库帐户,并将“江西天顺校具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处理决定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于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昌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行政处罚 决定
抄送:县发改委、县法制办、县民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昌县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印
共印10份
收款人全称:南昌县财政局
帐号:36163000001816004834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莲支行
执收单位全称:南昌县财政局
分户帐号:10111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