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8]
抚财购〔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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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超高压液相色谱联用仪采购
项目(招标编号:JXZH-GK-
2017-005)处罚决定
江西尚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西尚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海鹏
联系电话:1357610****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163号精英汇商金融1#A座216楼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超高压液相色谱联用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H-GK-2017-005)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参加了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超高压液相色谱联用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H-GK-2017-005),并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为预中标供应商。因采购单位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嫌疑,为此,本机关通过对采购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和取证,现查明你公司在该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谋取中标。同时,你公司法人邱海鹏于2017年4月27日到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认可了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叁千伍百玖拾伍元,禁止你公司再次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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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