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7]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6〕6号![]()
余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扬州市旭通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学成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
联系电话:0514-84233195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余江县城市管理局县城沿河南路、站前南路、春风路、杨柳路路灯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YYJ2016-04-18521)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5月5日上午9:30时参加了由江西省正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余江县城市管理局县城沿河南路、站前南路、春风路、杨柳路路灯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的成交结果经采购人(余江县城管局)确认后,成交结果于2016年5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七个工作日满后,由项目代理机构江西省正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你公司正式发出成交通知书,但你公司收取通知书后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于5月19日给采购代理机构送去一份关于放弃本次招标成交资格的函。之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多次电话催促签订合同事宜,无果。你公司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保证金上缴县级国库。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鹰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