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4]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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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四季花苑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抚路
联系电话:0794-5256801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余江一中图书馆周边地砖铺设及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ZYYJ2016-07-23207)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下午15:00参加了由江西省正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余江一中图书馆周边地砖铺设及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你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全部响应,但现场实际施工时,教师停车棚和会议室木地板使用的材质均未按招标文件执行。教师停车棚招标文件中规定使用阳光板材质,而实际却使用普通彩钢板材质,会议室木地板招标文件中规定使用防腐木地板,而实际却使用普通复合地板。县评审中心已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评审结算,结算金额为391890.36元,而采购单位实际支付工程款424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2109.6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零玖元陆角肆分整,违法所得上缴县级国库。
2.处以罚款伍仟叁佰柒拾伍元五角整,罚款上缴县级国库。
你公司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违法所得及罚款。逾期未缴违法所得及罚款,本机关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名:余江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鹰潭农商行余江支行
账号:129037310000021088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