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9]
南昌市财政局
洪财罚〔2017〕1号
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壹铭弱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1206室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参与由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南昌师范附属实验小学)美术教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6070440)的采购活动,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经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405;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16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