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2]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7〕8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易鸿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六路北端
联系电话:1336701****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参加余江县畜牧兽医局2016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年顺牧业)机械设备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1493-176104132014)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7年4 月25日下午15:00参加了由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余江县畜牧兽医局2016年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年顺牧业)机械设备项目(第二次)”政府采购活动,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确定你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的成交结果经采购人(余江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后,成交结果于2017年4月2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七个工作日满后,由项目代理机构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你公司正式发出成交通知书,但你公司收取通知书后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于9月5日给采购人送去一份关于放弃本次招标成交资格的函。你公司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陆仟元整,将保证金上缴县级国库。
户名:余江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鹰潭农商行余江支行
账号:1290373100000210880001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