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5]
抚财购〔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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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绿化养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YX-FZ-2017-006)预中标
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江西恒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川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208号
因你公司在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绿化养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FZ-2017-006)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院绿化养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FZ-2017-006)于2017年7月21日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16万元,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2017年7月25日,有投标供应商质疑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经采购单位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的嫌疑。为此,应采购单位调查要求,根据采购单位前期掌握的情况,我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你公司确实在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同时,你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提供书面说明,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6日组织了听证,你公司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
为此,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捌佰元的罚款,同时禁止你公司再次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