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8]
抚财购〔201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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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临川二中新、老校区操场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FT2017-FZ-003)
中标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九龙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29号
因你公司在临川二中新、老校区操场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FT2017-FZ-003)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事实
临川二中新、老校区操场改造项目(招标编号:JXFT2017-FZ-003) 由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在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380万元,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随后,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你公司在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考虑到工期、项目资金等自身原因,你公司向采购人申请放弃本次中标资格,故迟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导致该项目重新启动政府采购。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经审查,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中标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组织了现场听证,你公司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圆元整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临川二中,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抚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