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2]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江西鸿飞翔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鸿飞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喻金莲(1397967****)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水岸名都9幢1-1502号
你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参加了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吉安市公路局安福分局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BXZC29201808043】)的投标,经谈判小组认定你公司为预中标单位,并于2018年8月7日在中标公告期满后领取了成交通知书。你司于2018年8月16日与采购单位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供货,9月26日采购单位邀请你司和专家对你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了现场验收,专家给出了如下验收结论: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主要体现在1、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产品制造商是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验收的产品大部分为无品牌标识。2、投标文件上载明一体化灯杆上口径为70MM、下口径为180MM,而现场验收的一体化灯杆上口径为60MM、下口径为135MM;3、投标文件上载明灯杆为整体热镀灯杆,经现场验收灯杆属镀锌钢板焊接构造。9月26日采购单位向我局采购办出具了《关于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取消成交单位的成交资格的函》,陈述了你司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供货的过程、事实和理由,以及要求对你司依法进行处罚的请求。
基于专家验收结论,10月8日,本机关采购办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致电告知你司有关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及相关权利,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到你公司,10月11日已签收。10月18日,本机关采购办再次致电你司,表示对处罚事项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成交结果无效,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你司本项目所缴全部投标保证金6600元,并处采购项目金额10‰的罚款即2320元(232660*10‰)(收款单位:安福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国库,并注明“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共计8920元。
请于2018年11月10日之前缴入安福县本级国库,附缴库单格式。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安福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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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公路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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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